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农民合作组织
全面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孔祥智 来源: 中国农经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4-02-28 08:22: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吹响了全面推进改革、打一场改革攻坚战的集结号。其中,对于农民合作社未来的发展,从专业合作、信用合作到股份合作,作了全面部署和规划。
    第一,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落实,农民合作社能够得到的财政支持将会更多,政策更优惠,经营范围更宽。《决定》指出:“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句话具有三层政策含义:一是所有财政支持农业项目都可以直接投放到符合条件的合作社。随着财政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财政投入到农业领域的普惠式项目会越来越多,合作社能够得到的补助也会日益增加。而所谓“符合条件的合作社”,首先应该是规范的合作社,不规范的合作社无法得到政府的资助,因此合作社的发展随着国家财政补贴的增加必然会越来越规范。二是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合作社可以成为其管理者和使用者,这就大大增加了合作社实际占有的资产数额,从而大大提高了合作社为成员服务的能力。三是多年来一部分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尝试将合法化,广大农民再不会因合作金融的实践而担心被取缔。
    第二,《决定》指出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那么,集体经济的发展形式是什么?那就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即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其实质就是把集体资产数量化到符合一定条件的每个农村社区成员头上,把集体所有制中名义上的“人人有份”真正落实,农民就从名义主人变成实际主人,从而能够切身感受到社区集体资产和自己的关系,真正关心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不仅如此,按照《决定》的要求,“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即农民可以灵活运用属于自己的集体资产,不仅具有收益权,还可以因迁移到城镇或其他农村社区而获得补偿,并且可以到银行进行抵押、担保,从而获得金融服务。这些规定实质上能够提升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促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发展。
    第三,《决定》指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也就是说,未来的农业经营体系至少由四大部分组成,合作经营是其中之一,它们共同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作为在农业中处于基础地位的家庭经营,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一定不会是单打独斗,而是主要以合作社的形式结合在一起。截至2013年第三季度,全国依法登记合作社91万家,实有入社成员超过6838万户。也就是说,约占全国农户总数26.3%的农户都加入了合作社。企业经营并不完全是企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而主要是以“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形式为农户提供完善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升农产品附加值,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如前所述,集体经营的具体实现形式就是社区股份合作社,因此,在《决定》所描绘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合作社实质上处于核心环节。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的法律体系距《决定》的要求还很远,因此,建议尽快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使资金互助合作、社区股份合作、土地合作等新的合作方式合法化,促进广大农民在各个领域广泛合作,真正实现“合作生金”的目标。

  

主办:七台河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承办:七台河市农业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2309000014 黑ICP备05005700号
地 址:七台河市桃山区景丰路68号 联系方式:0464-8612316 网站地图 情况说明 信息维护入口